本部分规定了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热工性能、强度和密性、安全性能、维修性能、电气性能和环境适应性。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的设计、制造和验收: a) 介质为水和饱和蒸汽的锅炉; b) 产生或贮存蒸汽的熔焊压力容器,例如蒸汽发生器等; c) 除热油加热器之外的热交换器; d) 贮存受压液体或气体的容器,例如空气瓶、压力水柜等。 本部分不适用于设计温度低于 -20℃ 的碳素钢、低合金钢、双相不锈钢和铁素体不锈钢制,以及设计温度低于-196℃的奥氏体不锈钢制低温压力容器,例如液化气储罐等的设计、制造和验收。